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及其他重点污染源临时排污许可证发放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松花江流域及其他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规范排污行为,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实现总量控制目标,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发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黑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务院关于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批复》、原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务院授权原国家环保总局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签订的《黑龙江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
二、发放范围
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向松花江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者);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其他重点污染源。
三、发放权限
(一)环境保护部《2009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确定的企业、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临时排污许可证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发放。
(二)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发放的企业之外,列入《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确定的重点监控的工业污染源、单机装机容量6MW(含6MW)以上燃煤发电机组企业的临时排污许可证由市级环境保护局审批发放。
(三)以上两条规定外,松花江流域及其他排污者的临时排污许可证根据管理权限由市级、县级环境保护局审批发放,参照本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四)临时排污许可证为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综合临时排污许可证。同一排污者临时排污许可证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之一属于高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发放范围的,其临时排污许可证由高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审批发放。
四、基本原则
(一)持证、按证排污原则。未取得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不得排放污染物;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总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二)绩效排放总量控制和实际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原则。本次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核定污染物暂定为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工业粉尘;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以达标前提下绩效排放总量控制为主核定分配,其他污染物以达标前提下实际排放总量控制为主核定分配。
(三)时限性原则。本次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十一五”后,将根据国家出台的《排污许可证条例》,制订《黑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发放排污许可证。总量指标核定按照“十二五”国家总量控制要求和国家公布的污染源普查数据适当调整。
五、发放条件
(一)临时排污许可证发放条件
1、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污染防治设施,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依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2、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有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器材,有规范的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3、纳入《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排污单位,按规划和计划实施减排项目,达到或实施后可达到减排效果要求;
4、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已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或已按安装计划及进度实施;
5、依法缴纳排污费;
6、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对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政策,采用落后工艺和设备,污染严重,国家明令关停的排污者,不予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纳入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排污者或生产设施不予核定分配总量指标。
六、污染物控制指标的核定及分配
(一)核定及分配原则
以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有关控制标准为前提,以2005年环境统计排放量和污染源普查数据为重要参考,按照2006-2008年企业生产情况和平均产品数量核定分配总量指标。以相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生产工艺、先进治理控制技术、管理水平较好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水平为参考基准。
(二) 二氧化硫控制指标的核定
1、电力行业
(1)2005年12月31日前投产运行的机组:
用机组的装机容量乘以2006-2008年三年平均发电小时数,再乘以排放绩效值核定。平均硫份S≤0.32%,绩效值为(S/0.32%)×2.88g/kwh;平均硫份S>0.32%,绩效值为(S/0.32%)1/2×2.88g/kwh。燃烧煤矸石、褐煤等低热值燃料(入炉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低于12550千焦/千克)的发电机组,排放绩效值为上述相应绩效值的1.2倍。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量折算成等效发电量进行绩效核定,供热量以设计供热能力(或2006-2008年三年平均供热量)折算,计算公式为:等效发电量(kwh)=供热量(兆焦)×0.278×0.3。
(2)2006年1月1日后投产运行的机组:
“十一五”期间投产运行的机组,核定分配的二氧化硫总量为采取先进脱硫措施后实际排放量。
(3)同一电厂所有机组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之和为该电厂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核定二氧化硫排放量指标大于实际排放量的企业,剩余指标可用于储存或交易;核定二氧化硫排放量指标小于实际排放量的企业,实际排放量超出部分通过交易有偿取得。2005年12月31日前投产运行的机组核定的指标,通过采取脱硫设施削减后剩余量的80%可用于交易。
2、主要耗能产品行业
2005年12月31日前投产企业,用2006-2008年平均产品产量乘以排污系数核定分配,水泥行业排污系数为0.311千克/吨,焦化行业排污系数为2.7千克/吨,钢铁行业2千克/吨。同时参考污染源普查排污系数。
2006年1月1日以后投产的企业,按环评批复要求核定分配。
核定二氧化硫排放量指标大于实际排放量的企业,剩余指标可用于储存或交易;核定二氧化硫排放量指标小于实际排放量的企业,实际排放量超出部分通过交易有偿取得。
3、工业锅炉
2005年12月31日前投产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以2006-2008年三年平均实际排放量核定分配。参考2005年实际排放量和污染源普查数据。
2006年1月1日以后投产或有改、扩建的企业,按环评批复要求核定分配。
(三)化学需氧量控制指标的核定
1、工业企业
2005年12月31日前投产运行的企业:
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采用定额达标法进行分配。产品数量为2006-2008年三年平均产品数量。
工业企业有行业排水定额时,以企业的产品数量、排水定额、废水排放浓度计算核定控制指标。
工业企业有行业污染物排放定额时,以企业的产品数量和污染物排放定额计算核定控制指标。
工业企业既无排水定额也无污染物排放定额时,以企业的产品数量、用水定额、排水系数和废水允许排放浓度计算核定控制指标。排水系数按0.6-0.8计算。
企业所属行业无排水定额、用水定额、排污定额等相关数值,采用三年平均排水量和允许排放浓度计算核定控制指标。
2006年1月1日以后投产运行或有改、扩建的企业按环评批复要求核定分配。
核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指标大于实际排放量的企业,剩余指标可用于储存或交易;核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指标小于实际排放量的企业,实际排放量超出部分通过交易有偿取得。
企业通过采取深度处理和清洁生产措施削减的排放量,在核定分配控制指标内剩余的指标80%可用于交易。
2、城镇污水处理厂
按设计处理能力和在线自动监控化学需氧量平均出水浓度的120%计算核定分配,但计算用出水浓度不能高于环评批复出水水质标准。
(四)氨氮控制指标的核定
参照化学需氧量控制指标的核定。
(五)氮氧化物、烟尘、工业粉尘控制指标的核定
2005年12月31日前投产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以2006-2008年三年平均实际排放量核定分配。参考2005年实际排放量和污染源普查数据。
2006年1月1日以后投产或有改、扩建的企业,按环评批复要求核定分配。
七、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发放
(一)排污者申请临时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临时排污许可证审批表;
2、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3、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合格材料;
4、半年以上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数据记录,或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的环境监测报告;
5、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材料;
6、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应急设施和器材的型号和数量清单;
7、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8、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9、排污者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方法编制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技术单位编制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核算方法、基础数据、核算过程、核算结果的技术材料或报告;
10、其他证明材料。
(二)临时排污许可证发放程序
1、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本次由省级和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单;
2、市级环境保护局组织指导辖区内重点排污企业填报临时排污许可证审批表及有关材料;
3、市级环境保护局对辖区内重点排污企业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企业排污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申请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进行核准。对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提出初审意见,将申请材料报省环境保护厅。
4、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企业申请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进行核定;对企业核算申报排放量与省环境保护厅核算排放量有较大差异的,省环境保护厅组织企业、市级环境保护局和专家进行进一步核定调整。对所有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企业,经省环境保护厅与企业和市级环境保护局确认后,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由省环境保护厅统一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
5、将松花江流域及其他重点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和临时排污许可证发放结果公开。
(三)临时排污许可证及审批表的格式由省环境保护厅统一制定。临时排污许可证统一编号为: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发放的冠“省-”,市、县级环境保护局审批发放的冠“市、县简称-”;1-6位数字为排污者所在地区行政区代码;7-8位数字为发放年份09;后4位为发放序号;前面加(临)如:(临)省-23010309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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