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评就是我国对领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质量评价的一种行政审批程序,凡我国领域内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权限为:
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跨省级区域的建设项目和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其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对环境问题有争议的项目,提交上一级环保部门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报送材料及格式: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1 份(单位公章);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一式8 份,电子版一式2 份;
3、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1 份;
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流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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