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力项目核准(审核)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一处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处务会参加人员、委分管副主任、评审专家
《黑龙江省非政府投资项目核准办法》(2005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第四条规定:“省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全省投资项目核准的管理工作”。《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9〕166号)内设机构(二十八)能源一处职责规定:“负责大型火电、热电、抽水蓄能发电和电网建设的管理;承担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审核”,电力项目核准实行国家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二级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准的抽水蓄能电站、火电站、燃煤(煤矸石)热电站、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工程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包括企业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予以核准或上报:
(一)符合《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8号)有关规定;
(二)符合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黑龙江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黑龙江省非政府投资项目核准办法》(2005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有关规定要求;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和行业规划要求。
四、所需材料
(一)由相关行业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取得建设项目用地的除外);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评审批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它资料。
五、申报与受理
(一)申报
项目单位通过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或有关企业提出项目核准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统一登记接收,委分管副主任批示后,转能源一处承办。
(二)受理
承办人A、B在确认申报单位符合申报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全后予以受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时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进行补正。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会同承办人B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对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项目,承办人需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出具专家论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三)项目申报单位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核准材料修改完善后,报能源一处。
(四)根据专家组的论证意见和有关政策,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由承办人A、B提出审批建议并草拟批复文件初稿,上报主管副处长及处长。
(五)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形成核准(审核)意见,由办公室核稿后,报委分管副主任审批。
(六)委分管副主任签批后,制作形成省发展改革委项目核准文件。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形成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报告,待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审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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