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服务业项目备案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发展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处长、副处长、分管副主任
二、备案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17号)第三条规定:“发展改革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部门,负责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工作”。《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9〕 166号)规定,服务业处的职能包括“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统筹服务业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 衡;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三、备案的条件和范围
(一)备案条件
不属于《黑龙江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黑发改投资〔2006〕50号)范围内的、不使用政府投资的企业投资服务业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应予以备案:
1、符合《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
2、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有关要求;
3、符合《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17号)有关规定;
4、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和行业规划要求。
(二)备案范围
省级部门备案的项目包括:
1.涉及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享受重大国产设备增值量抵扣政策的项目;
2.需要省政府综合平衡建设条件和资源的项目;
3.其它国家另有规定的项目。
其余服务业项目备案按权限由地市级或县级政府部门办理。
四、所需材料
(一)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五、申报、受理与备案
(一)申报
项目单位通过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或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备案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统一登记接收申报材料,转服务业发展处承办。
(二)受理
承办人A、B在确认申报单位符合申报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全后予以受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时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进行补正。
(三)备案
1、承办人A会同承办人B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对涉及其它行业部门职能的申请,承办人要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2、在完成上述工作后,承办人A会同承办人B,综合各方面情况提出建议,并上报主管副处长及处长。
3、处长签署意见后,由办公室核稿,委分管副主任签批,制作形成《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并抄送当地投资主管部门。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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