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煤炭项目备案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二处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委分管副主任
二、备案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17号)第三条规定:“发展改革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部门,负责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工作”。《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9〕166号) 内设机构(二十九)能源二处职责规定:“拟订全省能源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制定全省中长期煤炭、电力、新能源等能源规 划,负责能源规划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其它行业规划的衔接平衡;按规定权限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含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产 业管理;负责能源行业的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重大示范工程;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能源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备案条件和范围
(一)备案条件
不属于《黑龙江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黑发改投资〔2006〕50号)范围内、不使用政府投资的限制类煤炭项目,符合以下的条件应予以备案:
1.符合《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
2.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有关要求;
3.符合《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17号)有关规定;
4.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和行业规划要求;
5.年综合用能2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500万千瓦时以上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提交项目节能专篇材料和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对该项目节能专篇的评估意见,并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
(二)备案范围
1.涉及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享受重大国产设备增值税增量抵扣政策的项目;
2.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项目;
3.需省政府综合平衡建设条件和资源的项目;
4.其它国家另有规定的项目。
四、所需材料
(一)备案企业填报的《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备案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备案企业填报的《黑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等相关节能措施及文件资料;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它资料。
五、申报、受理与备案
(一)申报
项目单位通过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统一登记接收申报材料,转能源二处承办。
(二)受理
承办人A、B在确认申报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和范围且申报材料齐全后予以受理。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申报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符合申报条件和范围但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时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进行补正。
(三)备案
1.承办人A会同承办人B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对涉及其它行业部门职能的申请,承办人要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2.在完成上述工作后,承办人A会同承办人B,综合各方面情况提出建议,并上报主管副处长及处长。
3.处长签属意见后,由办公室核稿,委分管副主任签批,制作形成《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并抄送当地投资主管部门。对不予备案的,告知申请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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