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省属高等院校设置会审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处务会参加人员、委分管副主任
二、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9〕166号)内设机构(十五)社会发展处职责规定:“提出全省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政法、民政等发展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承担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决定》(2010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规定,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处保留省属高等院校设置工作会审事项,对省属高等院校设置进行会审。
三、会审条件和标准
省属高等院校设置会审需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
(一)符合国务院《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国发〔1986〕108号)有关规定;
(二)符合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有关要求;
(三)符合《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计〔1993〕129号)有关规定;
(四)符合《成人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计〔1992〕223号)有关要求;
(五)符合《黑龙江省高等职业学校审批办法(暂行)》(黑政发〔2001〕10号)有关规定;
(六)符合《黑龙江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章程》规定的评议标准。
四、所需材料
申 报单位依据国务院《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成人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和《黑龙江省高等职业学校审批办法(暂行)》等文件要求编制的高等院校设置申请报告及说明,以及省其它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配套条件审批文件。
五、申报与受理
(一)申报
每年9月30日前,省属申办学校向省教育厅报送院校设置申报材料,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登记,经委分管副主任批示后,转社会发展处承办。
(二)受理
承办人A、B在确认符合申报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全后予以受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时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进行补正。
六、审查与决定
(一)省教育厅委托省高等院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审查,评议审查结果报省教育厅厅务会议进行审议。同时,征询省发展改革委会审审查意见。
(二)承办人A会同承办人B审查申报材料,结合省教育审议结果,综合各方面情况提出初步意见上报主管副处长及处长。
(三)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讨论形成会审审查意见,由办公室核稿,委分管副主任签批后反馈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综合审议结论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四)省属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报国家教育部备案;省属本科层次高等学校设置,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报国家教育部审批。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会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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