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省级交通运输项目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处务会参加人员、委分管副主任、主任办公会参加人员、评审专家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黑 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9〕166号)内设机构(十一)交通运输处 职责规定:“提出规定权限内的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审查意见”。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和《黑龙江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有关规定,国道非主干线、省道网、二级以上、跨地市已及经营性收费项目,非跨径、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隧道、桥梁和跨地市、100米以上(单跨40米以上)的大型独立公路桥梁,千吨级以下的通航建筑物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非跨省(区)和100公里以下的铁路项 目、总投资10亿元以下的机场扩建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交通运输项目,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予以审批:
(一)符合《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计建设〔1996〕1105号)有关规定;
(二)符合《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要求;
(三)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有关规定;
(四)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行业规划要求;
(五)年综合用能2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500万千瓦时以上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
四、所需材料
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根据项目审批所处的不同阶段,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送项目建议书时,须提交:
1.由项目法人单位起草的项目申请报告;
2.由相关行业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建议书;
3.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4.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提交:
1.由项目法人单位起草的项目申请报告;
2.由相关行业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资金构成报告(出资承诺及银行贷款承诺);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批准文件;
5.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文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取得建设项目用地的除外);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评审批意见;
7.依据《黑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提供有关节能措施及文件资料;
8.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9.招标基本情况核准表;
10.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其它材料。
有关材料一式两份,所有材料除特殊注明外须为原件。
五、申报与受理
(一)申报
项目法人单位提出项目审批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统一登记接收申报材料,经委分管副主任批示后,转交通运输处承办。
(二)受理
承办人A、B在确认申报单位符合申报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全后予以受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时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进行补正。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会同承办人B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对涉及其它行业部门职能的申请,承办人要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出具专家论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三)项目申报单位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报交通运输处。
(四)根据专家组的论证意见和有关政策,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由承办人A、B提出审批建议并草拟批复文件初稿,上报主管副处长及处长。专家评审未通过的不予审批。
(五)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形成审批意见,经委内有关处室会签和办公室核稿后,报委分管副主任审批,重大建设项目报委主任办公会审定。
(六)根据委分管副主任或委主任办公会决定,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审批文件,同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形成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审批文件,待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审批准文件,同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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