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力项目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一处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处务会参加人员、委分管副主任、评审专家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9〕166号)内 设机构(二十八)能源一处职责规定:“负责大型火电、热电、抽水蓄能发电和电网建设的管理;承担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审核”。依据国家和省 有关规定,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我省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中西部农网完善项目、无电地区电力建设项目和城镇热电联产规划进行审批。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审批条件:
使用政府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予以审批:
1.符合《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有关要求;
2.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有关规定;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和行业规划要求。
(二)补助标准:
国家批准的中西部农网完善项目、无电地区电力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20%的补助,其总规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
四、所需材料
(一)由相关行业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城镇热电联产规划;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取得建设项目用地的除外);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评审批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它资料。
五、申报与受理
(一)申报
项目责任单位通过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或有关企业提出项目审批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统一登记接收申报材料,委分管副主任批示后,转能源一处承办。
(二)受理
承办人A、B在确认项目申报单位符合申报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全后予以受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时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进行补正。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会同承办人B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对涉及其它行业部门职能的申请,承办人要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出具专家论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申报单位。专家评审未通过的不予审批。
(三)项目申报单位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可行性研报告或城镇热电联产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后,报能源一处。
(四)根据专家组的论证意见和有关政策,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由承办人A、B提出审批建议并草拟批复文件初稿,上报主管副处长及处长。
(五)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由办公室核稿,报委分管副主任审批。
(六)委分管副主任签批后,制作形成省发展改革委项目审批文件,下发申请单位,并抄送相关部门。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黑龙江环境影响评价网专业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影响评价、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投资项目立项服务、竣工环保验收、环境工程设计与施工、污染治理、环境修复以及环保专业代理业务,持续提供高质量、放心、省心的环境影响评价服务、环保验收服务及环境工程服务。
业务咨询电话:13352506480。
- 2015-12-01重庆市涪陵区餐厨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环境
- 2015-09-08长春市博资装饰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公众参
- 2015-09-02浙江华联三鑫石化有限公司年产45万tPTA
- 2015-07-31年产5000辆电动车三轮车生产线建设项目
- 2015-07-31年产20000套家具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评
- 2015-07-31年产大功率LED路灯30万盏建设项目环境
- 2015-07-31年产生活电器1360万台(套)基地建设项
- 2015-07-31年产500万吨碱性锌锰电池建设项目环境
- 2015-07-31年产300t水性涂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2015-07-31年产仿真木纹地砖100平方米等陶瓷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