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组建和建设大型商品批发市场审核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贸易处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处务会参加人员、委分管副主任
二、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9〕166号) 内设机构(十七)经济贸易处职责规定:“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相关工作;拟定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拟定现代物流、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口岸边贸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审核安排流通领域基础设施项目;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全省粮食政策的拟定;提出粮油、化 肥等重要商品省级储备计划建议;承担重要物资综合管理工作”。依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黑龙江省商品市场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公告第47号)以及《黑龙江省十一五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的有关规定,对组建和建设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商品批发市场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三、审核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批发市场予以批准:
(一)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
(三)符合国家经济安全和公众利益,不能过分垄断某一产品市场份额;
(四)符合生态环保要求。
四、所需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
(二)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 项目建设资金证明。包括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书,地方政府出具的补助资金承诺书,其他合作企业的合作意向及资信证明。申报项目时,项目建设资金必须全部落实。项目资本金比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银行贷款出具正式承诺文件,地方政府配套资金正式承诺文件,招商引资、合资、参股等 其他资金也需按照相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有投资人出资的,要出具投资人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董事会决议;
(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取得建设用地除外);
(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五、申报与受理
(一)申报
项目单位通过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或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统一登记接收申报材料,经委分管副主任批示后,转经济贸易处承办。
(二)受理
承办人A、B在确认项目单位符合申报条件且申请文件和材料齐全后予以受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时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进行补正。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会同承办人B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对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申请,承办人要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在同一城市,申请建设两个以上同类大型商品批发市场,为避免不正当竞争,又能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确有必要咨询评估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同时要求当地政府以政府办公会会议纪要形式加以明确。
(二)在完成上述前期工作基础上,承办人A会同承办人B综合各方面情况提出建议,上报主管副处长及处长。
(三)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由办公室核稿后,报委分管副主任审批。
(四)委分管副主任签批后,制作形成省发展改革委项目审核报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待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审批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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