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以工代赈项目审批(审核)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地区处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处长、处务会参加人员、委分管副主任、委主任办公会参加人员
二、审批(审核)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9〕166号)内设机构(八)规定: “编制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计划”。《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5〕第41号令)第六条规定:“各级发展改革部门 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以工代赈实行计划管理和项目管理,省级发改部门负责提前编制本省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报 国家发改部门审批;省级发改部门收到国家年度计划后,负责分解下达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除国家有特殊要求需要报国家审批的项目外,其它项目由省级发改部 门组织审批。省发展改革委地区处负责管理以工代赈项目和安排14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以工代赈计划和项目管理。
三、审批(审核)条件和标准
以工代赈项目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予以审批或上报:
(一)项目为需要当地贫困农民参加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
(二)符合《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三)符合国家编制年度计划的通知要求;
(四)符合《黑龙江省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规定》(黑政办发〔2002〕52号)有关规定。
四、所需材料
(一)项目可研申请审批报告;
(二)由相关行业具备相应资质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研(代初设)报告;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评审批意见;
(四)如涉及征地问题,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如能自己调解解决的用地,需县级政府的承诺材料;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五、申报与受理
(一)申报
县(市)发展改革委将以工代赈项目可研申请审批报告、可研报告及相关材料报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登记,委分管副主任批示后,转地区处承办。
(二)受理
承办人A、B在确认申报单位符合申报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全后予以受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时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进行补正。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会同承办人B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对涉及其它行业部门职能的申请,承办人需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经处长同意后,安排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二)在完成上述工作后,承办人A、B综合各方面情况提出建议上报处长。
(三)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形成处室意见,由办公室核稿后,委分管副主任审批。
(四)委分管副主任签批后,制作形成省发展改革委项目审批文件,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由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五)制作形成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审批文件,待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审批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审批(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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