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环境综合整治、环保基础设施项目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区经济处
责 任 人:承办人A 、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处务会参加人员、委分管副主任
二、权力行使依据
根据《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9]166号)内设机构 (八)地区经济处职责规定:“负责审核环境综合整治、环保基础设施项目”。需要国家发改委审批的此类项目,由省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为适应新时期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需要,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加快和改善我省环境监测站建设,所报环境监测站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总局《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我省安排环境监测站项目资金主要用于环境监测站用房土建工程建设。
四、所需材料
(一)项目可研报告批复的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研报告文本;
(三)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
(五)资金承诺证明;
(六)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五、申报与受理
(一)申报
项目单位通过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将可研报告等申报材料报省发改委办公室登记,委分管副主任签批后,转地区经济处办理。
(二)受理
承办人A、B在确认申报单位符合申报条件且申报文件和材料齐全后签收予以受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进行补正。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会同承办人B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项目,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在完成上述工作后,承办人A会同承办人B综合各方面建议,提出项目可研报告批复建议,上报副处长及处长。
(三)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形成审批意见,由办公室核稿后,报委分管副主任审批。
(四)委分管副主任签批后,编制省发展改革委项目可研审批报告,向项目单位所在地发改委下达审批文件,并抄送相关部门。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形成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报告,待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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