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环境监测用房项目审批(审核)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地区经济处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处务会参加人员、委分管副主任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9〕166号)内设机构(八)地区经济处职责规定:“负责审核环境综合整治、环保基础设施项目”。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环境监测用房项目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予以审批:
(一)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二)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三)符合《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发〔2007〕56号)有关要求。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关于项目可研报告批复的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研报告文本;
(三)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
(五)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六)资金承诺证明。
五、申报与受理
(一)申报
项目单位通过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统一登记接收申报材料,委分管副主任批示后,转地区经济处承办。
(二)受理
承办人A、B在确认申报单位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齐全后予以受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时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进行补正。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会同承办人B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申请,承办人要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在完成上述工作后,承办人A会同承办人B综合各方面情况,提出项目可研报告批复建议,上报副处长及处长。
(三)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形成审批意见,由办公室核稿后,报委分管副主任审批。
(四)委分管副主任签批后,制作形成省发展改革委项目审批文件下发项目单位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并抄送相关部门。需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待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审批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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