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制度
一、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9〕166号)内设机构(二十一)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职责规定:“负责省级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工作”。
二、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予以审批:
(一)项目可研已审批或核准;
(二)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规划选址已批复;
(三)设计单位符合相关资质要求;
(四)根据不同项目国家关于初步设计深度要求编制或报批相关的地勘报告、水文地质报告、压履压矿报告、供电协议、供水协议、供气协议、防洪影响评价、穿铁协议、穿河协议、穿堤协议等;
(五)设计文件完整齐全、设计深度达到国家规定的初步设计深度并满足相关设计规范和规章制度要求;
(六)设计主要内容遵循可研批复的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方案、投资估算金额并符合相关部门批文或协议要求。
三、所需材料
(一)必须提供的材料:
1.符合设计深度要求的初步设计文件文本;
2.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文件;
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规划选址意见书;
6.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二)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呈报单位提供的资料:
1.压履压矿报告;
2.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3.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穿堤、穿河、穿铁等有关协议文件;
4.法人注册登记批件复印件;
5.其它有关说明材料(如施行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许可,专有技术知识产权证明等)。
四、申报与受理
(一)申报
项目单位通过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或省行业主管部门(中、省直单位直接上报)提出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统一登记接收申报材料,经委分管副主任批示后,转项目建设管理处承办。
(二)受理
承办人在确认申报单位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齐全后予以受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时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进行补正。
五、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或由项目建设管理处组织专家组(涉及相关部门的,邀请相关部门参加)对项目初步设计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设计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完善,再经专家或咨询评估机构审查后,形成书面评审报告。
(二)在完成上述工作后,承办人根据评审报告,对申报材料提出批复建议,并上报主管副处长及处长。
(三)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形成批复意见,由办公室核稿,委分管副主任审批。
(四)委分管副主任审批后,制作形成省发展改革委批复文件下发申请单位,并抄送相关部门。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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