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排查的通知
各市(地)环境保护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文件要求,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要以石化行业为重点,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源排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排查范围
(一)石化行业: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柴油馏分、燃料油、石油蜡、石油沥青、润滑油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石油炼制工业生产性企业,以及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原料、合成纤维原料、合成橡胶原料等的石油化学工业生产性企业。
(二)有机化工行业:除第一款所列之外的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合成纤维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企业。
(三)表面涂装行业:金属制品、通用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汽车制造、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仪器仪表制造、金属制品企业。
(四)包装印刷行业:印刷企业。
(五)医药行业:医药制造企业。
二、排查方式
采用实测、物料衡算、模型计算、公式计算、排放系数等方法,重点对企业原辅材料和产品、主要生产工艺、VOCs排放环节、治理措施和效果、VOCs排放量和VOCs物质清单等开展排查,摸清企业的VOCs排放状况。
三、有关要求
请各地按要求尽快开展排查工作,填写《黑龙江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排查表》(附件1),于5月31日前上报省厅,具体任务及相关措施可参考环境保护部下发的《关于印发〈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77号,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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