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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作者:黑龙江环境影响评价网    发布于:2015-07-04 13:46:33    文字:【】【】【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实施进程,进一步做好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委《关于加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56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松花江流经我省60个市县,注入中俄界河黑龙江。松花江水环境关系流域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关系我国的国际形象及对外关系。加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不仅有利于流域的科学发展,更是树立我国良好国际形象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松花江流域污染防治形势的严峻性、污染治理任务的艰巨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把环境保护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积极推动《规划》的组织实施。


    二、明确目标责任,保证《规划》按期完成


    (一)进一步明确松花江治污目标。全省《规划》实施的目标为:到2008年年底,项目开工率达100%,项目建成投运率达50%;到2009年年底,项目建成投运率达90%以上;在上游入境水质达到规定目标的情况下,松花江入黑龙江断面水质达标率较2008年有所好转或保持稳定;到2010年,《规划》项目要全部达产达标,省辖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哈尔滨市不低于80%。


    (二)进一步落实松花江治污责任。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是流域内的各行署、市、县政府。要将《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各相关企业,建立目标责任制,将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列入政府行政监察,一级对一级进行考核,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三、抓住关键,全力推进《规划》实施


    (一)加快项目建设进度。2008年6月底前,《规划》中所有未开工的项目必须全部按程序完成报批工作,对逾期未完成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不重视前期工作或由于改制、转产、搬迁等因素迟迟不能开工建设的项目,将不再给予国债资金支持。《规划》中已获国债补助资金的24个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的主体工程必须在2008年6月底前开工建设,其他污水处理项目也必须在2008年年底前开工建设。凡没有按期开工建设的,将暂缓审批该地区新增水污染物项目,并列入行政监察,追究地方政府及企业领导的责任。


    (二)加大项目配套资金的投入力度。省级财政将采用以奖代补、以奖代投、先建后补、先建后投等支持方式,逐年增加用于水污染治理项目的资金额度。各地要采用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保证《规划》中治污工程的顺利建设。各级财政对已获批的补助资金要如期拨付到位,各级政府要保证其专款专用,审计部门对其使用情况要定期审计。对配套资金不能按期到位的地方,将暂缓拨付国家及省级财政补助资金。要积极研究财政、金融、土地、税收等鼓励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同时,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污染防治项目,促使企业积极开展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


    (三)强化污水处理收费的审批和监管。坚持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水处理费实行强制征收。2008年年底前,松花江流域内在我省的所有城市(含县城所在镇)要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平均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每立方米污水0.8元。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管,提高收缴率,做到应收尽收,专款专用。对收费资金不足以支付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费用的,由当地财政补足。对市、县(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已满3年,仍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要暂停征收污水处理费,待建成污水处理厂后再重新开征。


    (四)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与管理水平。充分利用省政府与清华同方北美环境联合体的水务合作平台,加强与国内外金融机构、私营和民营企业的合作,采取合资、合作、BOT等多种形式,大力引进战略投资者,加快污水处理市场化、产业化进程,推进特许经营。“十一五”期间投产运营的污水处理厂当年实际处理量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60%,投产3年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处理量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75%,有条件满负荷运行的污水处理厂要满负荷运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减负荷运行降低污水处理率。对已建成污水处理厂而无故不运行的、运行但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或在线监控设施不到位的,暂缓审批该地区新增水污染物项目。


    四、健全机制,确保水环境质量不断得到改善


    (一)强力推进主要水污染物减排工作。2008年、2009年、2010年,松花江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要分别控制在45.1万吨、43.7万吨、41.9万吨以下,在2005年基础上分别削减5%、8%、11.8%。各地要合理制定和实施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纳入其中,并分解落实到企业。要建立严格的污染物减排责任制,以环境质量的改善作为检验减排效果的基础。从2008年开始,凡在上一年度没有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将在次年暂停审批增加同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要加大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落后工艺、产能的关停力度,通过“上大压小”等措施实现结构性减排,确保减排目标的实现。


    (二)建立松花江流域行政区界水质考核体系。实行行政区界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省辖城市跨界断面水质状况。对在2008年年底考核断面劣Ⅴ类水质没有好转的,要给予警告;2009年年底仍没有好转的,要依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限批涉水建设项目。哈尔滨、绥化、牡丹江市要分别负责牵头做好阿什河、呼兰河和牡丹江3条松花江重点支流的综合整治工作,力争两年内,使水质有所改善,阿什河、呼兰河考核断面分别达到Ⅳ类水质目标,牡丹江考核断面达到III类水质目标。汤旺河、倭肯河、安邦河等主要支流所在地政府也要加大流域综合整治力度,使考核断面分别达到Ⅳ类水质目标,嫩江齐齐哈尔江段水质达到III类水质目标,从而促进干流水质的改善。上游现有水库要按设计要求调控蓄水量和放流量,确保干流生态用水;流域内新建水利工程设施要考虑其对松花江干流水文情势、水环境质量和水生生态的不良影响,促进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依靠科技推动污染防治。突出抓好国家“松花江水污染防治与水质安全保障关键技术及综合示范”重大科技专项研究,重点研究解决制药、煤化工、化工、石化、粮食深加工等重污染行业难降解有机毒物削减技术和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市等高寒地区城市污染负荷削减强化技术,研究建立松花江流域高风险河流管理技术体系和跨境河流水环境综合管理模式。各地要结合跨界断面水质改善,开展相应的示范工程。建立《规划》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价体系,组织开展《规划》实施进展的中期评估,着手启动编制全省2011-2020年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四)严防发生环境污染突发事故。要加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立法工作,着力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按照环境保护部“753”环保专项行动部署,重点抓好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市5个重点城市的污染防治。加大石油化工等敏感项目和尾矿库的环境监管力度,在枯水期和汛期等环境敏感时期集中进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各级政府要适时修订环境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加强应急能力建设,提高应急水平。


    (五)加强松花江水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中俄环保合作,务实推动两国地方政府间的环境保护交流与合作,认真执行两国跨界水体水质联合监测计划,增强互信,促进两国睦邻友好与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发展。多渠道、多形式地引进资金和技术,提升松花江流域水污染监测、环境监管以及应对跨国界水污染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强化措施,确保“让松花江休养生息”的政策落到实处


    (一)严格环境准入。“十一五”期间,停止审批向松花江水体排放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松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对污染严重或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以及可能造成跨国界影响的建设项目,上收一级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权。对未完成污染物减排和《规划》任务、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低、违反“三同时”现象严重、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环境风险隐患突出和企业超标排放集中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


    (二)强化招商引资项目的环境管理。各地要将环境保护要求作为招商引资的最低门槛,严禁引入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项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至我省。要积极推进区域环评和规划环评,将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规划环评作为受理建设项目环评的前置,为重点项目审批创造条件。


    (三)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管。围绕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污染物减排等重点工作,逐年开展涉水项目环保专项行动,不断提高工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对《规划》中确定的108家造纸、化工、冶金、酿造和石油等重点监控污染源以及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业依法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2008年年底前,重点排污企业应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其中,城镇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装置还应与建设部门联网,逐步实现进出水水量和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的实时、动态监督与管理。


    (四)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积极开展江河源头、水源涵养区和集中式水源地保护,严格依法执行排污口关停、垃圾清理、水产与畜禽养殖控制等各项环境管理措施,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健全饮用水源安全预警制度,集中治理涉水污染企业,严防发生影响水源水质的污染事故,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2008年,哈尔滨、齐齐哈尔等省辖城市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主要指标要全部达到国家标准。


    (五)严肃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环保、监察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查处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违法案件。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松花江流域的突出环境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严肃查处恶意偷排、违法直排的污染企业,对构成犯罪的,要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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