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转移审批、备案与野外示踪实验审批(行政许可)代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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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二、办理条件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1、转出、转入单位持有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许可证;
2、转入单位具有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3、转让双方已经签订书面转让协议。
◆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备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
◆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实验审批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第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三、申报材料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1、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
2、转入、转出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
3、转让双方签订的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协议;
4、转入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其中转入Ⅰ、Ⅱ、Ⅲ类放射源的需提供放射源生产单位负责回收的承诺文件;
5、转入单位对现有闲置、废弃放射源与放射性废物处置的证明材料。
◆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备案
1、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
2、辐射安全许可证;
3、满足辐射防护和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的证明材料,须附有效的使用证明及平面图;
4、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情况说明;
5、详细的使用计划、操作规程及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备案
1、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
2、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
◆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实验审批
1、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审批表;
2、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文件;
3、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须附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要求划出的安全防护区域平面图;
4、满足辐射防护和保卫要求证明材料,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情况说明;
6、省级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废旧放射源的回收或送贮备案
1、放射源生产厂家的回收证明或废旧放射源送贮备案表;
2、携带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到发证部门,注销放射源台帐。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号)第十九条、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四、办理程序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和野外示踪实验审批
1、转入单位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对符合条件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3、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对符合要求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批准,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备案和废旧放射源的回收或送贮备案
1、使用单位应在活动实施前10日内告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对符合要求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经批准的放射性同位主管部门用备案表,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备案
1、进出口单位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2、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备案。
五、办理时限
1、受理时限:3日;
2、审查时限:10日;
3、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法定审查时限:15日
减少审查时限:5日
六、代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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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7-31年产500万吨碱性锌锰电池建设项目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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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7-31年产仿真木纹地砖100平方米等陶瓷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