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及其他重点污染源临时排污许可证代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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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黑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务院关于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批复》、原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务院授权原国家环保总局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签订的《黑龙江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
二、办理条件
◆临时排污许可证发放条件
1、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污染防治设施,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依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2、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有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器材,有规范的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3、纳入《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排污单位,按规划和计划实施减排项目,达到或实施后可达到减排效果要求;
4、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已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或已按安装计划及进度实施;
5、依法缴纳排污费;
6、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政策,采用落后工艺和设备,污染严重,国家明令关停的排污者,不予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纳入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排污者或生产设施不予核定分配总量指标。
三、申报材料
1、临时排污许可证审批表;
2、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3、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合格材料;
4、半年以上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数据记录,或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的环境监测报告;
5、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材料;
6、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应急设施和器材的型号和数量清单;
7、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8、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9、排污者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方法编制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技术单位编制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核算方法、基础数据、核算过程、核算结果的技术材料或报告;
10、其他证明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本次由省级和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单;
2、市级环境保护局组织指导辖区内重点排污企业填报临时排污许可证审批表及有关材料;
3、市级环境保护局对辖区内重点排污企业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企业排污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申请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进行核准。对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提出初审意见,将申请材料报省环境保护厅。
4、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企业申请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进行核定;对企业核算申报排放量与省环境保护厅核算排放量有较大差异的,省环境保护厅组织企业、市级环境保护局和专家进行进一步核定调整。对所有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企业,经省环境保护厅与企业和市级环境保护局确认后,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由省环境保护厅统一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
5、将松花江流域及其他重点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和临时排污许可证发放结果公开。
五、代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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