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行政许可)代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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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通过)
二、办理条件
◆审批
1、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同意。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3、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5、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6、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重新审核
1、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未发生变化;
2、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未发生变化。
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9号)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三、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书面申请;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核准、备案准予文件;
4、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技术评估报告(辐射项目除外);
5、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级环保局对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意见;
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限
◆环境影响报告书
1、受理时限:3日;
2、审查时限:45日;
3、不予受理时限:5日。
法定审查时限:60日
减少审查时限:15日
◆环境影响报告表
1、受理时限:3日;
2、审查时限:25日;
3、不予受理时限:5日。
法定审查时限:30日
减少审查时限:5日
◆环境影响登记表
1、受理时限:3日;
2、审查时限:10日;
3、不予受理时限:3日。
法定审查时限:15日
减少审查时限:5日
六、代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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