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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委托确认(非行政许可审批)代办服务

作者:黑龙江环境影响评价网    发布于:2015-07-01 06:31:56    文字:【】【】【

    黑龙江环境影响评价网是黑龙江省最具影响力的环境科技服务机构,可为广大客户提供专业、快捷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行政许可)代办服务、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转移许可(行政许可)代办服务、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行政许可)代办服务以及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委托确认(非行政许可审批)代办服务。咨询电话:51039137(王老师)  13304634308(毕老师)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二、办理条件


    1、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应是独立法人单位;


    2、检测机构应该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3、排放污染物检测设备应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对检测设备的要求;


    4、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人员、质量监督员和仪器设备管理员应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5、检测场所设计和服务要求及质量管理达到检测机构技术规范要求。


    依据:《关于发布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通知》(环发〔2005〕15号);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145号)


    三、申报材料


    1、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环评报告书(表)及批复;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证书或计量认证证书;


    5、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设备检定证书;


    6、质量手册及质量管理文件;


    7、检测人员的技术档案。


    依据:《关于发布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通知》(环发〔2005〕15号);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145号)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省环境保护厅网站下载《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书》,填写后与其它申报材料一同报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


    4、检测机构根据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报送整改报告;


    五、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予以委托,颁发委托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限


    1、受理时限:3日;


    2、审查时限:10日;


    3、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法定审查时限:20日


    减少审查时限:10日


    六、代办费用

文章页绿网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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