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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行政许可)代办服务

作者:黑龙江环境影响评价网    发布于:2015-07-01 06:30:38    文字:【】【】【

    黑龙江环境影响评价网是黑龙江省最具影响力的环境科技服务机构,可为广大客户提供专业、快捷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行政许可)代办服务、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转移许可(行政许可)代办服务、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行政许可)代办服务以及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委托确认(非行政许可审批)代办服务。咨询电话:51039137(王老师)  13304634308(毕老师)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修订)


    2、《关于颁布〈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控〔1996〕204号)


    二、办理条件


    1、申请进口的废物已被列入国家发布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许可范围内;


    2、申请进口废物的利用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并具有利用进口废物能力;


    3、申请进口废物的利用单位在加工利用过程中有相应的污染防治设备,对周围环境不造成污染。


    依据:《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36号);《关于颁布〈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控〔1996〕204号)


    三、申报材料


    1、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申请书;


    2、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报告;


    3、废物利用单位有效的年检营业执照。


    依据:《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03〕61号)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对符合条件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3、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4、对符合要求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环保部审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限


    1、受理时限:3日;


    2、审查时限:7日;


    3、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法定审查时限:10日


    减少审查时限:3日


    六、代办费用

文章页绿网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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