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转移许可(行政许可)代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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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修订)
二、办理条件
1、产生危险废物的相关单位,其危险废物本省不能处置,需要到省外进行处置;
2、外省接收危险废物的经营单位,必须具有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在我省备案;
3、接收危险废物的经营单位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4、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五条、第六条
三、申报材料
1、转移申请;
2、转移计划;
3、接收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4、转移协议;
5、运输单位持有的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五条、第六条
四、办理程序
1、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向市(地)环境保护局或省环境保护厅提出转移申请;
2、接到申请,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3、经商接收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后,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移出的决定;
4、通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所在地市级环保局。
五、办理时限
1、受理时限:3日;
2、审查时限:15日;
3、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法定审查时限:20日
减少审查时限:5日
六、代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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