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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转移许可(行政许可)代办服务

作者:黑龙江环境影响评价网    发布于:2015-07-01 06:28:47    文字:【】【】【

     黑龙江环境影响评价网是黑龙江省最具影响力的环境科技服务机构,可为广大客户提供专业、快捷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行政许可)代办服务、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转移许可(行政许可)代办服务、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行政许可)代办服务以及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委托确认(非行政许可审批)代办服务。咨询电话:51039137(王老师)  13304634308(毕老师)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修订)


    二、办理条件


    1、产生危险废物的相关单位,其危险废物本省不能处置,需要到省外进行处置;


    2、外省接收危险废物的经营单位,必须具有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在我省备案;


    3、接收危险废物的经营单位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4、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五条、第六条


    三、申报材料


    1、转移申请;


    2、转移计划;


    3、接收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4、转移协议;


    5、运输单位持有的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五条、第六条


    四、办理程序


    1、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向市(地)环境保护局或省环境保护厅提出转移申请;


    2、接到申请,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3、经商接收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后,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移出的决定;


    4、通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所在地市级环保局。


    五、办理时限


    1、受理时限:3日;


    2、审查时限:15日;


    3、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法定审查时限:20日


    减少审查时限:5日


    六、代办费用

文章页绿网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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